2019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提供猪苗(俗称小猪仔)、饲料、兽药、疫苗等养殖猪所需的物料,被告他某波提供养殖猪的猪场和养殖设施及劳动力;原告将猪委托予被告饲喂、照顾、管理直到委托饲养的猪达到出卖标准后再由原告决定出卖等事宜,委托养殖合同书还明确约定委托被告养殖管理的猪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无权未经原告同意对其管理的猪进行处理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无权卖猪,否则按每头3000元赔偿原告。

2019年10月27日
被告签署《合同内容变更同意书》给原告,将原先约定的“私自变卖一头赔偿3000元”变更为“私自变卖一头赔偿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投放1175头猪苗给被告代养殖。
2020年4月18日
双方盘点确认存栏猪1053头。
2020年5月
原告陆续通知被告回收猪只,被告配合原告回收了部分,双方因代养费结算事宜发生争执。
2020年5月31日
被告不同意原告继续回收猪只。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在被告猪场进行看护,以防猪只被私自出售。期间被告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告及其家人将剩余存栏猪全部私自出售他人。
法院认为,在代养费结算事宜发生争执的情况下,被告留置部分猪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告未及时寻求公力救济,申请法院诉前保全,导致被告私自出卖猪只,本身也具有相应的过错,加之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过高,陆良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合法有效,均应依法全面履行,被告私自将代养猪只出卖,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应收回1024头猪,实际收回754头猪,被告私自出卖猪的数量为270头。遂作出以下判决:由被告他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代养猪只损失,经法院查明,被告代养的该批猪的平均市场价格为3967元/头。按当时平均市场价3967元/头的价格,被告私自出售猪的数量270头,合计107109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原标题:《【司法为民】卖猪不是你想卖 想卖就能卖》


